律师您好,咨询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我于2025年11月30日协商离职,工龄8年。 争议焦点在20000元年度奖金:其中10000元于2024年12月发放(归属2024上半年业绩),另10000元于2025年1月发放(归属2024下半年业绩),个税申报期均为2025年1月。 单位认为该奖金属2024年度报酬,可能拒绝计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我认为应以实际发放时间为准,两笔款项均在法定计算周期(2024年11月-2025年10月)内,应全额计入。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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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796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你的理解不完全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奖金应计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范围。但在江苏地区,年终奖等奖金需分摊计算至相应月份,分摊后不在离职前 12 个月内的部分,不计入经济补偿基数。因此,2024 年 12 月发放的奖金部分,若分摊后不属于 2024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期间,则不应计入,2025 年 1 月发放的奖金通常可计入。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5-11-24 17:22:5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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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1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25 20:53:41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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