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情况是:劳务派遣岗位,当时招聘信息上写的如遇中途辞职,不予参加考核,绩效工资不允发放。但入职后合同上没有该规定,也没有签署过其他相关协议。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更新考核方案,没有考核制度民主征求意见并公示公告。合同上的工资标准只写不低于昆明最低工资标准,倒是也没写薪资结构。 麻烦看一下这个情况合不合法。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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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双阳律师月帮助0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以下是对您描述情况的合法性分析: 招聘信息与合同不一致 招聘信息中关于中途辞职不参加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的规定,未在合同中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报酬等情况,以合同约定为准,因此该招聘信息此条对您无约束力. 考核方案未民主公示 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更新考核方案, 涉及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切身利益,但未履行民主征求意见及公示公告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该考核方案对员工无约束力. 合同未明确薪资结构 劳动合同只写工资不低于昆明最低工资标准,未明确薪资结构,虽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但不符合劳动合同应具备明确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的要求,易引发争议,建议与单位协商明确薪资结构并形成补充协议.回复于 2024-12-03 10:30:3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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