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佛山一家大公司工作,2025年年底绩效考核评级为B,公司已全额支付奖金。今天中午公司以“360评分低”为由,口头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于下周一(距通知当日仅1个工作日)签署离职文件、办妥离职手续。离职合同现在不能带走,也不能拍照。公司同时提出按“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并拟要求本人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有问题吗?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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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424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公司这种做法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仅因360评分低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事由,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360评分低不属于法定事由。其次,要求立即签署离职文件且不让带走或拍照,剥夺了你审查合同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再次,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需基于双方协商一致,且公司需支付相应补偿,不能强制要求签署。 你可以这样保护自己的权利:1. 要求公司书面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及法律依据。2. 拒绝在未充分审查的情况下签署任何文件,包括离职文件和竞业限制协议。3. 若公司坚持不合理要求,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回复于 2026-02-06 18:47:21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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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859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2-07 11:17:0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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