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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武汉市在职职工 想问: 1.癌症能有24个月医疗期吗? 2.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能有12个月医疗补助费吗?这个补助费按照医疗期前工资算吗? 谢谢!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5-08-08 17:20:2217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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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22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癌症医疗期要看工作年限,实际工作10年以上且在本单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可享24个月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可获不低于6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即可能有12个月。补助费按解除合同前本人月平均工资算。建议先确定工作年限,再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08 17:28:5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879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规定,武汉市在职职工患癌症,若实际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或当地有特殊规定,则可能有 24 个月医疗期。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 到 10 级,且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一般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的工资计算。
    回复于 2025-08-09 13:31:5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3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09 17:12: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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