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在南山业务不多导致工作量不足为由,调动我到宝安工作,入职时招聘条件还有入职通知书说明是在南山工作,但是合同写的是深圳市,我也因为工作地点租了房子,工作地点变动导致我的一天通勤时间增加一个小时以上,大概增加一个半小时,交通成本也增加200左右,公司没有主张经济补偿,我觉得影响到我的生活,我有理有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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