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西安一家物业公司任职,任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人力负责人口头通知我办离职手续,我正在和人力负责人协商离职补偿事宜。公司今天发例会会议纪要,明确我不再担任上述职务(未明确原因和结论),相关工作由另一个同事负责,公司总经理安排我和另一个同事做工作交接,需要在交接内容的文件上签字,并且要求我调休2天。 我想咨询一下,上述工作交接签字以及调休是否正常,是否会对后期可能存在的因离职补偿争议进行的劳动仲裁对我有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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