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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号提交离职申请,领导谈话挽留当天没走,没有撤销申请,9月21号离职申请被驳回,10月7号签了离职书,要求个人承担10月的全额社保1400,说因为9月份没有提前报备离职,公司交了社保所以需要自己承担,我写了,工作交接完成且工装洗好8号送回,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6-10-10 19:43:201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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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09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不合法。你9月20日已书面提出辞职,依法通知满30日即可解除,公司批不批不影响。10月7日又签离职书,通常视为协商解除,10月社保单位部分仍应由公司承担,你只承担个人部分。 2、公司让你承担10月全额1400元,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你写了,若属单位应缴部分,该约定可主张无效。 3、解决:先找公司协商退还;不成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多扣款。保留离职申请、聊天记录、签字文件、工资和社保记录。若还没付,别轻易签字付款。
    回复于 2026-10-10 19:49:3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549人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10-10 20:01: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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