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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边是一个外包公司,然后被派到客户的场地上班,现在有个情况就是我在客户这边上班的时候加班,然后客户这边是把加班时间给我们转成了一个调休模式,之前那个调休时间他是会过期的,就是九个月内休完就好了,然后我们中间有一段时间,他把这个调休时间好像改了规则,就是设置到了一百年后才会过期,然后今年三月中旬把这个规则又改了,说是我们之前那个调休的时间,他会帮我们重新录入到系统,到今年年底过期,现在我这边提出离职,我要调休的话,之前重新录入调休时间是不能休的,也不能折现,但是我剩余的调休时间差不多250多个小时,现在记录的那个调休总时长是五百多,我就想问一下,这个他们所说历史调休时间就真的不能折现嘛?

劳动争议广东省-深圳市2025-08-14 23:28:0813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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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78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法》,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调休规则更改不应损害员工权益。您有250多小时调休不能休也不能折现不合理,单位做法可能违法。您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折现或正常调休;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5-08-14 23:31:3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4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职时未休的调休通常应按加班工资标准折算为工资报酬。你有权要求公司将剩余未休调休时间折现支付,若公司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08-15 09:36:3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03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8-15 10:12: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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