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暑假工,与劳务中介签订了两个月的合同,但签订合同前我已明确告知中介我只做一个月,而劳务中介说“没事,合同可以先签,于是我们与2025年6月30日签订合同,工价为10元/h。我由2025年7月1日到2025年8月8日在厂里工作,最终工时为325.5h,结算工资是劳务中介却以未做满合同工期为由克扣56h工时,这时我才发现合同中有一项条款为:未做满工期前七天不计算工资,这项条款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去劳动局投诉?且合同中收取的管理费是用于该劳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发给员工工资,这是否属于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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