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为劳务派遣用工,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7.7年。2018年1月1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续签合同2次,第三次签订合同未协商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22年12月1日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让本人与该公司解除合同(未支付补偿金),并与新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实际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发生改变。 2、2025年5月26日书面通知我于6月30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实际合同截止为12月31日。 3、能否要到2N赔偿金?最后一年能否要到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湖北省-荆门市2025-06-17 19:53:12185*****60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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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87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6-17 19:55:2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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