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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幼儿园上班,休产假结束后回园所上班,幼儿园这会儿正在休暑假,我是否有权利休暑假,园所以公司作业标准为原因不可以休暑假,假期时间为7月18日到8月29日我7月28日上班 公司人力回复如下魏老师,跟您咨询一下,我们这边有一个老师休产假了,她应该是下周一回来上班,这种情况,她复合休暑假的标准吗? 针对累计事假的、病假的、以及产假等非实际在岗的情况不符合休寒暑假的标准。 寒暑假本意是对老师一学期工作的福利,未实际在岗工作的,不休。 单位作业标准:不再另外给假;职员婚假不允许与寒暑假连休,其他假期原则上不得与寒暑假连休,遇 特殊情况需园所责任人批复。职员在一个学期内休事假、病假累计

劳动争议北京市2025-07-21 22:10:2113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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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0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园所将产假算入影响寒暑假休假标准,此规定可能不合理,产假是法定权益。虽然寒暑假是福利,但不能因休产假剥夺。你可与园所进一步沟通,说明产假是法定假期,不应影响享受寒暑假福利。若沟通无果,可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5-07-21 22:16:5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6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因此,你有权要求顺延暑假假期,幼儿园以公司作业标准为由拒绝缺乏法律依据。
    回复于 2025-07-22 08:41:11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2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22 11:03:50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335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于 2025-07-22 11:22:1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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