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责时效的计算方式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非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此时追责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同一违法事故,实施数个同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是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责时效应该按照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原则上这个终了之日应该是行政处罚之日,有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如果该违法行为改善不彻底,或许又被发现被投诉该违法行为,那么两年的行政追责有效期是以行政处罚之日开始计算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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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7563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两年的行政追责有效期不是以行政处罚之日开始计算。若用人单位基于同一违法事故实施数个同一种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追责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改善不彻底,应看后续违法行为与之前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连续状态,若能认定,追责时效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若不能认定,对于新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重新判断其是否在原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的两年内,若在两年内则可追责,若不在则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回复于 2025-07-21 17:24: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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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5-07-21 17:29:26
网上AI是这样回答社保挂靠问题的,持续违法行为如长期挂靠的追责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挂靠行为终止的当月。 主要是这个挂靠行为不彻底解决,不会因为未被发现而解决,它会持续发酵,甚至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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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7-21 1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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