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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来是在A公司上班,但B公司的招聘方(股东)联系我让我去她那上班,并在就职前和我微信发过考虑好,不要来了呆不住,浪费双方时间。先试用期未到,公司由于招不到人,临时要把外贸部移至温州,但是事前并没有告知我。她给我期限让我尽快离职,现在她又说辞退我的理由跟办公地点搬迁无关,说我不适合销售工作,原因是因为我有副业家教,说会影响工作,还说我上班打瞌睡影响同事,并由她的助理作为证人,而后与她理论告知我找了律师维权,她去了法务部下楼就态度大转弯,说继续聘用我,并叫我签署合同,我的诉求还是要赔偿加给我开具辞退声明,声明写明是因兼职辞退我,基于这种现状我不想继续在这工作

劳动争议浙江省-温州市2025-06-02 19:58:5418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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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35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公司以不适合销售工作等理由辞退你,若无法证明你有严重影响工作的行为,属违法解除。你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若要辞退声明,可协商写明真实辞退原因。若公司不配合,可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既然不想继续工作,坚持诉求争取合理赔偿。
    回复于 2025-06-02 20:04:16 咨询他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如果公司恶意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要保留好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6-03 00:02:58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8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临时搬迁外贸部未告知你,以及以不恰当理由辞退你,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若公司拒绝,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回复于 2025-06-03 11:43:0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09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6-03 11:55: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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