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在诊所上班,老板在我去试用时提的条件是试用期4000一个月,提供中午和下午的餐食但当时未告知需要一顿饭算15元,,不包住,没有社保,试用期过了后,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员工正常提出离职,老板同意,但是工资以吃了饭为由,说扣除生活费,不给结算工资,算违法吗?在签劳动合同时,老板原本微信上说的签一年,未告知是签订两年,是在签了之后才说,并且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写乙方不可自行解除执业合同是合法的吗我该用什么方式,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重庆市2025-03-18 14:53:4017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