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本人在职已7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已拖欠4个月工资(7-10月),在职的情况下提起仲裁,除主张欠发的工资外,是否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2、公司在2024.10.23日下发新的薪酬文件(调减岗位工资并且绩效按60%发),文件标明从2024.7.1日起执行,且绩效考核结果未经本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是,本人应如何维权,是主张剩余未发放的绩效,还是可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4-11-05 16:44:1715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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