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武清艾斯迪工厂(汇利兴劳务派遣)上班,岗位12小时两班倒,约定白班200元/天、夜班220元/天(按8小时为基础工资),已经离职。 工厂只愿意结算工资3558.5元,没有足额核算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2倍加班费、中秋、国庆法定节假日3倍加班费,我核算应付总额5385元。 问题: 1、派遣员工离职,劳动关系终止,是否法律规定要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不能等到固定发薪日? 2、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每月发薪日期,能不能免除离职一次性结清工资的法定义务? 3、双方约定的日薪是8小时基本工资,每天上班12小时,超出的4小时,是不是要单独算1.5倍延时加班费?周末、法定节假日上班,按法律规定怎么计算加
劳动争议天津市2026-10-17 14:07:21156*****34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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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99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10-17 15:16:13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