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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经房屋租赁公司租住房屋,房屋未到期前,有其余租户要求提前入住,与房屋租赁公司协商后,补偿租金1000元,提前退租,退租后房屋租赁公司以企业经营不善为由,推脱拒绝支付合理补偿1000元及房屋押金3500元,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应得金额

其他北京市2026-06-18 17:53:3013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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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7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别着急,咱们可以依法维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间,租赁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已经和租赁公司协商一致提前退租,并且约定补偿租金1000元,这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租赁公司应当履行。至于押金3500元,只要没有合同约定的扣除事由,租赁公司也应当退还。 你可以先和租赁公司进行沟通,要求他们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和退还押金。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让他们介入协调。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收集好租赁合同、协商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赁公司支付补偿金和退还押金。
    回复于 2026-06-18 17:59:16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264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补偿租金1000元有没有书面合同?
    回复于 2026-06-18 18:02:4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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