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劳动争议>咨询详情

1. 入职公司后期间有加薪,后公司成立分公司,起签订了3份合同,北京一份劳动合同,佛山和广西公司劳务合同,工资拆分成三份发放,只有北京有社保 2. 北京生产后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总工资,公司拒绝补差额。公司只按照北京公司的工资计算,同时其中的补助、通勤、绩效等都不算在内,认为产假期间没有上班拒绝提供 3. 这种合同用工模式合法吗?差额部分是否需要补呢?产假期间的本人工资应该怎么算?公司明确坚决不补,应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北京市2026-06-06 21:31:56183*****376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8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用工模式存在法律风险。首先,签订多份合同且工资拆分发放,可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的规定。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能仅在北京公司缴纳。其次,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公司拒绝补差额也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生育津贴应按照员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公司不能因产假期间未上班就扣除补助、通勤、绩效等。建议先与公司协商,要求补足差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6-06-06 21:35:1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47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种拆分合同、拆分工资的用工模式若未经劳动者同意,且刻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规避生育津贴差额补足义务,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低于你产假前正常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公司补足,产假工资一般按你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包含奖金、绩效等所有项目)计算,公司坚持不补的话,你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向北京社保参保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益。
    回复于 2026-06-07 07:40:55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737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上述问题可以统一向单位实际工作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回复于 2026-06-07 08:23:18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522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6-07 10:22:13 咨询他

劳动争议类型活跃律师

劳动争议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