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工时制度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内容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公司没有写明我的工作时长,但是在招聘的时候是说明双休,周末加班另外结算工资? 现在我有存休40小时,因公司原因,导致我这个月无法满足全勤(双休时长),还差24小时工时,因此公司要抵扣我的存休,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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