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合同,首份是23年2月签定的,同年9月份公司要求平签到子公司,然后那两份合同都是在26年3月底到期,这算连续两次合同到期嘛?a公司为母公司,b公司为全资子公司。ab混同用工,有律师说只算一次,我这关联公司公司主导换签符合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公司持续管理合同届满说是算持续二次合同到期,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哪个说法是对的?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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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859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4-06 22:29:4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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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424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确实比较复杂,不过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连续订立”。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母公司A和子公司B存在混同用工,且合同平签是在公司主导下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没有实质性变化,可以认为是同一劳动关系的延续。因此,从劳动者角度出发,主张这算连续两次合同到期,进而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不过,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更多细节来判断,比如合同平签时是否有明确说明、劳动者是否同意等。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6-04-23 16:39: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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