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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自己成立了一个方案,一年的节假日没有休完,到十二月份统一统计没有休完的天数补偿金额,并规定十二月份在科室上班,我的情况是前十月在科室上班,十一月份十二月份外出学习,科室以我十二月份不在科室上班为由,未休完的节假日不作补偿经济,也不累计节假日休息,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6-01-28 18:12:1218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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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不太合理。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员工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未休完的应有相应补偿。你十一月十二月外出学习,也是工作安排的一部分,不能因此剥夺你之前未休完节假日的补偿权利。 你可以先和科室领导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合理补偿。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6-01-28 18:14:17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6-01-28 18:16:04

      劳动监察部门是在哪里呢?

  • 朱雪飞律师
    月帮助96
    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
    你好,是否有规章规定呢?
    回复于 2026-01-28 18:15:22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6-01-28 18:17:07

      有一个分配方案,这样有法律效应吗

    • 律师回复: 2026-01-28 18:31:07

      分配方案在补偿政策出来时是否已经同时公示,还是临时出来的分配方案。如果临时出来,是不合理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若未休节假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带薪年休假等法定休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科室应支付相应补偿或安排补休,不能以十二月份不在科室上班为由拒绝,即使是科室自行规定的福利假期,该规定若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告知员工,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复于 2026-01-29 08:44:09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1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1-29 11:25:5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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