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劳动争议>咨询详情

深圳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梅华路16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职场上班的,现在即将要搬迁到中山城区五桂山乐腾中心产业综合园工作,现在又在深圳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新建一个前置职场供我们坐席选择去中山或者去新闻大厦上班,如果两个地方都不去,根据劳动法能赔偿吗?

劳动争议广东省-深圳市2026-01-21 10:20:38157*****573

分享

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556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需要看你们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
    回复于 2026-01-21 10:22:54 咨询他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
    距离不大或者即使距离较大,但公司提供了一定的补偿条件的,一般没有赔偿。
    回复于 2026-01-21 11:08:4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1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1-21 12:08:3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从深圳搬迁至中山,属于跨市搬迁,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员工因不愿去新地址上班且与公司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于 2026-01-21 14:10:02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9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范畴。如果员工不同意去中山或新闻大厦上班,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员工可要求合理补偿,维护自身权益。
    回复于 2026-01-21 14:22:47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62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具体要看搬迁距离远近是否有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于 2026-01-21 22:14:58 咨询他
  • 李志峰律师
    月帮助6
    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
    可以联系我详聊一下情况,我给你具体分析
    回复于 2026-01-22 07:32:48 咨询他

相似问题解答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