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脚面骨折,雇佣在不知道怎么处理情况下掏出了医疗卡,雇主交了剩余医药费。在三个月养病期间,没有营养费的情况下要求雇佣上下楼吃饭导致三个月才能取出的骨折辅助器二个月取出(医院诊断是用力过早)。在三个月骨折还没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带病上班,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将原来3000的工资调到1800(在养病期间也只是给了1800的工资),说是工作减少了最多给2000。 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上法院有没有胜诉的可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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