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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妈妈自2005年一直在当地的天山电子厂上班,去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50岁,当时公司要求签订社保续交协议,要求后续如有因入职后社保问题发生纠纷,员工需赔偿5倍的退休后公司缴纳的社保金额,签订的时候我妈妈并不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今年我妈妈又要被公司辞退,但是2005年到2017年的社保,公司不一样帮忙缴纳,说除非愿意赔偿5倍的协议金额。这个霸王条款合理吗,是否可以追逃回2005年到2017年未给员工缴纳的社保

劳动争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2025-10-29 08:17:5418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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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冯正式律师
    月帮助17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你好,关于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你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如有需要,请来电
    回复于 2025-10-29 08:22:31 咨询他
  • 张媛媛律师
    月帮助113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这个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责任。
    回复于 2025-10-29 08:22:43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541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不合理可以要求补缴纳,还可以要求给辞退赔偿金
    回复于 2025-10-29 08:49:40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22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之前没有交的部分可以去社保局投诉补交
    回复于 2025-10-29 09:31:49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037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个是可以主张的,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去社保局投诉要求补交社保
    回复于 2025-10-29 10:00:3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8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不合理且无效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免除或加重员工责任,你妈妈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2005 年到 2017 年未缴纳的社保。
    回复于 2025-10-29 10:22:52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30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0-29 13:05:06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41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个霸王条款不合理,是无效的。给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你妈妈可以追讨2005年到2017年未缴纳的社保。解决方案是先和公司协商,要求补缴社保;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回复于 2025-10-29 15:25:5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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