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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我入职一周后,在试用期3个月内提离职申请,但是公司因为个人原因不同意我的离职申请,于是我提前三天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离职通知给交付经理、BP、hr三人,表明我最后的工作期限是10月27号。然后我在27号入职一家新公司,此时,在28号的时候,原公司突然联系到我,说有一些工作交接需要我回来一天处理,并要求我回原公司处理交接工作时在原公司上班打卡(其实就是他们那边对每月在职人员数又要求,就是想让我下个月回去打卡证明在职人员是满的,因为这家公司是外包,这要求应该是它甲方的要求,不然就扣分)。如果非要打卡,如何能避免后续出现劳动纠纷问题(比如说起诉我双重用工)。

劳动争议湖北省-武汉市2025-10-28 14:42:52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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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581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既然已经离职了 ,建议你拒绝再回去打卡上班,只需要抽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即可。
    回复于 2025-10-28 14:45:1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328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你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劳动关系于 10 月 27 日解除,若无特殊约定,你仅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无义务回原公司打卡。若原公司坚持要求,可与原公司协商,明确仅处理工作交接且不构成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保留相关协商记录,同时告知新公司实情,避免因误解导致纠纷。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5-10-28 15:24:08 咨询他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64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该交接交接,不一定非要打卡
    回复于 2025-10-28 15:41:07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22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你既然已经办理完了相关的手续,就不需要去配合打卡
    回复于 2025-10-28 15:42:48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30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10-28 16:36:44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541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你已经离职了,不需要打卡,交接应该按都有空的时间,不需要完全遵照这个做法
    回复于 2025-10-28 17:40:55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037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通过和对方确认,仅仅只是打卡,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存续
    回复于 2025-10-28 17:41: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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