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老板雇佣一个员工,答应给底薪4000+第二个老板给3%提成,之后两个老板不合作,由第二个老板继续给发工资走第二个老板的薪资体系4000+0.5%提成,现在员工起诉没有给3%提成,应该怎么办 第一个阶段(初始雇佣):员工由第一个老板雇佣,双方约定工资结构为底薪4000元加第二个老板支付的3%提成。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成的支付主体是第二个老板而非直接雇主,这种安排在实践中较为少见,可能涉及三方之间的特殊合作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个阶段(合作终止后):两个老板停止合作后,由第二个老板继续为员工发放工资,但工资结构变更为底薪4000元加0.5%提成。员工认为第二个老板应当按照初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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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2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6 13:37:36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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