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之前入职前和公司约定底薪四千六一个月,月休四天,十个小时制,即每天上十个小时,十点到十点半,底薪按月满260小时算,偶尔还需要加班,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底薪只写了基本工资二千五,二十二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现在十月份,公司人资在没有任何与我协商和通知我的情况下,公司人资私自按劳动合同改我上班时间成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加周末双休,想通过减少我上班时间,按我实际出勤工时给我核算发放工资,来降低与我约定的底薪发放给我,想降低我底薪逼我辞职,我该怎么维权?
劳动争议广东省-广州市2025-10-14 18:03:21136*****70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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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67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14 18:08:08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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