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培老师,在东莞就职于一家机构,目前在10月7号已经向校长以电子文档word形式发送离职通知书,计划11.8号正式离职,但是被校长以 中途不能更换老师,离职至少干完本学期为由拒绝,但合同中并未有相关约定,想咨询一下 1.我的电子文档形式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应 2.公司的说法是否违背了劳动法 3.到期不给走,双方需要承担什么风险
劳动争议广东省-东莞市2025-10-10 15:17:58134*****803
律师回复
-
刘蓉律师月帮助250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10 15:19:40 咨询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