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6日在一家餐厅工作,然后签订了一个合同,我的签订日期截止是8月15日,甲方说如果在签订合约类无缘无故离职按¥84每天发放工资我刚看到招聘信息的时候是说一个月休息三天但是合同里面说7月15日到8月15日不准请假休息后面我逾7月15日正式辞职,从7月7日到7月14日一共上班八天,其中有一天我上了早班,从早上9:30到2:00,然后休息到3:30,我因为有事情已经向该公司的老板和主管请假,他们并未及时给我回复,我已经提前了说,后面他批准我的假条说让我事情忙完及时回去上班,那天事情没忙完,所以没去上班,但是他没有把我那天工资算上他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合同?劳动法是否符合每天的工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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