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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7月6日在一家餐厅工作,然后签订了一个合同,我的签订日期截止是8月15日,甲方说如果在签订合约类无缘无故离职按¥84每天发放工资我刚看到招聘信息的时候是说一个月休息三天但是合同里面说7月15日到8月15日不准请假休息后面我逾7月15日正式辞职,从7月7日到7月14日一共上班八天,其中有一天我上了早班,从早上9:30到2:00,然后休息到3:30,我因为有事情已经向该公司的老板和主管请假,他们并未及时给我回复,我已经提前了说,后面他批准我的假条说让我事情忙完及时回去上班,那天事情没忙完,所以没去上班,但是他没有把我那天工资算上他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合同?劳动法是否符合每天的工资最低标准?

合同纠纷云南省-丽江市2025-07-27 14:45:0519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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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083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合同里7月15日到8月15日不准请假休息的条款不合理,限制劳动者休息权,不合法。没算请假那天工资也不对,你已提前请假且获批,应算工资。关于工资标准,得看杭州当时最低标准,若84元低于标准则违法。解决方案:和餐厅协商,要求按正常工资结算8天工资;协商不成,可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27 14:52:0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44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规定特定时间段不准请假休息,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严重影响员工休息权,可能违反劳动法;约定无缘无故离职按 84 元每天发放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不合法
    回复于 2025-07-27 18:38: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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