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7月至2025年8月入职一所私立学校。期间,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该学校和我签订的是1年见习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这一年未交社保,每月补贴500。另外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签订的是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未交社保,每月补贴500。想咨询以下问题: 第一,签订见习合同期间公司不交社保,是否算违法? 第二,如果我要维权,要求学校补交社保,那学校最多能给我补交1年社保还是2年呢?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要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学校要求哪些经济赔偿??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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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3017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7-26 11:20:3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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