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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这边是企业方,目前因为公司业务调整,取消了一个项目工作,导致其中一个部门没有办法继续安排工作。目前跟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方愿意给予2n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还是有部分员工不接受协商,他们的诉求就是要求继续保持工资福利不变,且愿意接受工作内容新安排,但是由于公司确实没有新业务且其他业务都饱和了,实在没办法安排到新岗位。经济补偿金我们都愿意协商愿意出,但是职工就是不愿意沟通,这种情况,企业方可以依据什么法律法条进行相关的处理,将这类职工做解除。

劳动争议广东省-广州市2025-07-10 16:07:1513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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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2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7-10 16:16:41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1034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非法解雇就是2n,这个已经是最大的赔偿了
    回复于 2025-07-10 17:09:27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899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可以直接给员工发辞退的声明,然后把相应的补偿给到位
    回复于 2025-07-10 18:56:33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6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企业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以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为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25-07-10 20:05:1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0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已愿给2n补偿,可再书面通知员工,说明情况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回复于 2025-07-11 10:21:2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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