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发生于四川省成都市 2.公司决定,在7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未达成5万美金或者成交6个订单的任务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原本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 3. 公司让我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为如果未达成上述目标,乙方(我)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放弃相关资金赔偿。 4. 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达成目标真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我多少?上述补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谢谢律师为我解答
劳动争议四川省-成都市2025-07-04 14:02:22183*****60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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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322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7-04 14:22:3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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