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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私立学校工作62个月,于2024年9月12日生宝宝,2025年6月4日学校让我签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不在与我本人续签合同,关于赔偿,校方让我按税后即到手的工资,按工作一年赔一个月这种方式赔偿,这是不合法的对吗?哺乳期内解约应该要按2n赔偿,且计算赔偿的基数应该按照税前工资即应发工资核算对吗?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劳动争议广东省-珠海市2025-06-12 19:01:2213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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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9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应当为12个月平均工资,税前的
    回复于 2025-06-12 19:03:26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957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三期内合同到期了,应该延续到结束,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可以申请双倍赔偿
    回复于 2025-06-12 19:04:0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937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是的,校方的赔偿方式不合法。哺乳期内违法解约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 2n 赔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税前工资即应发工资核算。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回复于 2025-06-12 20:24:5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970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没错,哺乳期内解约应按2N赔偿,计算基数是税前应发工资,校方按税后工资和1N赔偿不合法。你可先和学校协商,要求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终止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06-12 23:00:10 咨询他
  • 李志峰律师
    月帮助28
    山西禹阳清池律师事务所
    ​赔偿基数错误(必须税前工资)​​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金基数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不得扣除社保/个税。 → 广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23)第15条:未足额支付补偿金的,差额部分应补足并加付50%赔偿金。 ​校方行为​:要求按税后工资计算赔偿违法。
    回复于 2025-06-12 23:09:0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47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回复于 2025-06-13 12:02:2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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