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个体户,员工在我这工作七年,中间离职过三个月。2020年后重新来我这上班,期间并为给他缴纳社保,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现在该员工恶意仲裁我提出1:说我与其未签劳动合同,法律是否规定工作超过一年默认成立劳动关系。七年早已过了追诉时效?需要赔付其11个月的工资是否合理?如果要赔付是按照基本工资算还是加上绩效工资2:说我并为其缴纳社保,请问此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是需要补交社保吗?个体户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只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将我的赔偿降到最低。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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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47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09 14:02:4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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