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项目同事休产假,公司想让负责B项目的我兼顾同事A的工作,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公司让我去兼顾B的事实,但是我们的合同没有写明负责的区域,只写了岗位。一开始我同意了,后来又让我增加至四个项目(有录音),我因工作量太多并且补助低拒绝了。后来公司又言语侮辱我,我想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工合同,上述行为是否公司违法?公司23年之前都是写的基本工资3300,后来为了怕员工仲裁把所有人的基本工资都调整至2200,剩余差额调至补贴中,也明确拒绝了没有育儿假,请问以上内容我能否以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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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034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29 17:16:3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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