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劳动争议>咨询详情

王一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40号101户伊美雅美容店,我本人郑贤正,从2025年3月1日到5月14日,在贵单位工作75天,满勤平均11小时工作,但贵单位未发本人郑贤正任何一分钱工资,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均最低标准73.3元每天,贵单位应发放我本人75天工作的5497.5元工资整,加材料费300元(备注:200元现金,100元微信转账)共计:5797.5元工资整

劳动争议山东省-青岛市2025-05-20 22:02:40156*****053

分享

律师回复

  • 纪会辉律师
    月帮助62
    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保留证据可以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回复于 2025-05-20 22:05:07 咨询他
  • 刘雯文律师
    月帮助32
    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可以去劳动局反应。
    回复于 2025-05-20 22:05:45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8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您有权要回工资和材料费。首先可与王一帆协商,明确告知其应支付 5797.5 元,保留好工作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能更正式地处理纠纷,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5-05-20 22:08:25 咨询他

劳动争议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