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工商注册了个假公司,法人代表是其二婚老婆,公司予留电话号码为实际负责人现使用号码,由公司负责人安排调动去河南,湖南,江西等地矿场负责机器设备维修,工资由法人代表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为该公司工作,口头约定6000元/月工资每月15日付清上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0月3日期间,由陕西矿场某公司支付了工资8800元(8月2日~9月11日),其余工全部拖欠,2024年10月3日对方要求去江西矿场工作,本人再无法忍受拖欠工资而回家,2024年11月向对方工商注册地申请劳动仲裁,该仲委以未在公司注册地工作拒受理,望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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