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3月入职,2025年2月底因公司项目亏损,公司解散该部门。辞退该部门员工; 2.2020年3月-2023年6月,办公地在十堰,两家公司名字不一样,对外称十堰办公地属于武汉这家公司总部,入职时签订合同是一年,公司未通知续签合同,后因调岗,到武汉工作,今年2月底离职; 在十堰办公时,钉钉公司群叫爱禧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打卡是这个公司,但是交社保缴纳,公司一直用的是十堰祥恒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月,社保转到武汉,公司用的是武汉慧来昕;武汉办公打卡用的是,誉福堂这家公司,因为打卡记录跟社保缴费单位不一致,无法通过失业金领取,这种情况可以提出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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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这些要求合法吗?1.从2024年6月-2025年7月为止违反《社会保险法》第4条,每月强制要求个人承担50%社保费用,平均每月多扣工资340元,一共14个月多扣4760元。2.离职扣压的工资1000元。3,支付赔偿金平均月工资的1.5倍,5000*1.5=7500元共计13260元4,违反《社会保险费》第58条用工单位至用工之日起30天给员工购买社保,公司没有买需要去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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