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于3月6日到期,与公司协商续签事宜,公司续签合同新增很多不利条款,与原合同版本不同,新合同薪资只体现基本薪资,岗位补贴及其他效益工资由公司决定,原合同体现月工资4616.67;还有其他条款比如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新旧合同均存在差异,新合同约束更多,新增不利条款,本人因认为公司未维持原合同条件,拒绝续签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未回复赔偿事宜,只让员工交接工作。且员工应休年假为5天,已休3.5天,公司以未正式发布的《员工手册》条例:员工离职且已休年休假天数超过当年折算年休假天数总额的,需在离职结算时扣除多休年假。不让员工继续休年假并且要扣除超休年假工资,以365日历天计算,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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