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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 我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2025年1月14日合同到期。 11月15号—3月15号为取暖期。 合同有一条;在租赁期间,取暖期不得退房,否则押金不退。 我认为的是2025年1月14号,是签的合同到期了,已经履行完合同内容,不存在取暖期退房, 取暖费,我欠的我补,我多交的,房东补我,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4-12-13 21:02:5415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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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93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描述,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1月14日,正好处于取暖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取暖期内不得退房,否则押金不退。既然合同已到期,您已履行完合同内容,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违约退房的情况。取暖费用应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您欠的补交,多交的房东应退还。
    回复于 2024-12-13 21:06:48 咨询他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669
    湖北理元理律师事务所
    您好,那有争议,合同租赁期间,与取暖期,不是同一个时间段。
    回复于 2024-12-13 21:15:39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898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是的,以合同总时间为准。
    回复于 2024-12-13 22:24:4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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