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生育津贴发放到公司,且生育津贴比本人实际工资低一倍,公司不补足差额。 2、8月底产假结束,还在哺乳期,公司以暂无适合本人岗位发送待岗通知书,只发基本工资,请问合吗? 3、因12月合同到期,公司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约,只给n的赔偿。按这种情况,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如果公司故意脱延至哺乳期结束,又该如何处理?又是怎样计算赔偿?赔偿标准是否能按全额工资计算? 我的另一位女同事也是差不多情况,只不过她在孕期就被安排待岗(公司业务变动无适合岗位,赔偿未达成一致),目前还在产假期间(2个月),她是否能获取 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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