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企业连续工作了18年,依法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由于我的慢性疾病时好时坏,能否多次连续6个月以内的病假(例如,请五个月病假,工作两个月,再请五个月病假,继续工作两个月,再请五个月病假,累计不超过18个月的医疗期),请问律师,是否只要在医疗期内且不超过6个月以上连续病假都是全额工资?另外,请问劳动法中的连续休假6个月的定义是指自然连续的6个月,还是指剔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180天工作日?盼望律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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