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170321入职南京一家公司与其签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在合肥,所以通过代缴在合肥给我买的五险一金。目前我是哺乳期,哺乳期时间到8月28日。我的工资2022年纳税是81458,月均工资6700左右但是社保是按照4000多缴纳的,公积金就更过分了一个月103块钱。导致我的生育津贴少了1.6万左右。我现在找公司要他们不给,请问我可以要,然后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他们N+1赔偿,并且按照实际补足我的社保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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