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在北京,去年公司与A员工续签了第三次劳动合同(3年期)。 去年最后2个月,公司单方面整体每月降薪20-30%,今年公司要裁员。公司先采取主动协商的方式找A员工多次沟通(A员工过往业绩好,工资相对较高),A员工不同意被裁。近2个月未协商一致,第3个月起,公司公开单方面发通知改变薪酬制度,强调以实物工作量计算工资(工作量须要部门领导确认),同时部门完全不给A安排工作,不给A确认工作量。 A每天按时上下班,也多次跟公司争取工作量,部门不予任何安排。第3个月公司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A发工资。 公司是否违法?A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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