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介绍一下我的情况,我是23年6月1入职的这家公司,26年10月31离职的,劳动合同签的3年,离职是我个人主动提出的,然后现在公司让我从新补签剩下的这4个月才给我开离职证明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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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进律师月帮助1135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公司这个要求不合法,你完全可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以“补签合同”作为交换条件。你主动离职,劳动关系在2026年10月31日已经结束,公司无权强迫你补签任何文件。 为什么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这是无条件的法定义务。官方仲裁案例明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开具离职证明,包括“劳动者尚在服务期内”“双方未达成一致”等。公司让你“补签4个月合同才给开证明”,本质上是给法定义务附加了非法条件。 你签的劳动合同是3年(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但你实际工作到了2026年10月31日。这多出来的5个月,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延续。公司现在让你“补签”这4个月,可能是想用一份新合同来规避未及时续签的法律风险,或者掩盖某些用工管理上的问题。你一旦签了,可能反而放弃了一些对你有利的权利主张。回复于 2026-11-05 10:55:17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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