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行政纠纷>咨询详情

与他人合开的公司在10年已注销,原公司名下的工业土地一直没有转让。现因原全体股东欠本人土壤修复费用,经法院调解同意把公司名下的该地块转让给我,转让费用由我承担。但在转让时,税务要求补缴该地块从10年以来末缴纳的土地税及滞纳金。因为转让时要先恢复原公司的税务登记才可缴税,有强制执行文书,所以恢复时不需要原股东同意就可以恢复。经和税务局沟通,同意由我代表原公司可以先补缴部分土地使用税,剩余部分及滞纳金由原公司先欠着,原公司就永远不能注销了,但对我影响不大。我想一下如此操作有没有什么后遗症。

行政纠纷江苏省-盐城市2026-11-03 07:59:44139*****101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20人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后遗症主要有:原公司恢复后欠税和滞纳金会继续增长,税务可能强制执行并影响土地过户;你代缴部分税,可能被对方主张你认可全部税费;公司长期不注销,年报、处罚等风险仍在;调解书若未写清税费承担,后续追偿困难。 2、方案:先凭法院执行文书到税务打印欠税和税种明细并测算总成本;在调解书或执行笔录中写明过户税费由原公司财产承担,你代缴后有权追偿;尽量一次税务清算并取得完税或处理结论;过户前确认税务涉税证明;留存全部缴款凭证。
    回复于 2026-11-03 08:06:48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12人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该操作存在后遗症:欠税及滞纳金属于原公司债务,税务机关后续仍可依法向原股东追缴,你代为办理涉税事项不代表你当然担责,但要注意在调解文书、书面协议中明确欠税主体、责任归属,避免后续被牵连;同时该公司长期处于欠税、非正常状态,会持续产生新增滞纳金,也存在被税务稽查、处罚的风险。如有其他疑问,可电话或一对一咨询我,以便更好维护您的权益。
    回复于 2026-11-03 08:07:06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49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行政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行政纠纷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