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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安远县版石镇人民政府于26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谢世林事项的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丧失全部法律效力,被告不得再依据该决定拒绝履行办证协调义务;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08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两原告名下的两栋安置房屋协调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 3.如案涉土地因客观原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法转为国有、无法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 ①判令被告赔偿谢世林名下房屋财产损失38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评估报告为准); ②判令被告赔偿谢伟彬名下房屋财产损失38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评估报告为准) 诉讼请求是有错

行政纠纷江西省-赣州市2026-07-18 13:39:3217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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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594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诉讼请求中时间有明显笔误,“26年3月6日”应为“2026年3月6日”,“08年12月6日”应为“2008年12月6日”。第三项赔偿请求将土地客观不能转性与房屋损失直接挂钩,法律依据不足,建议明确损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整体结构可行,但需补强协议履行基础及办证可能性证据。
    回复于 2026-07-18 13:51:11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5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份诉讼请求的核心疏漏在于直接约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时点、将主观预判的“无法办证”直接作为赔偿触发条件,未严格贴合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定程序要求,也没有明确说明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属性来锚定履行义务的合法边界。你可以先调整表述,把“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丧失全部法律效力”这类属于法院裁判效力自带的内容简化,同时补充明确被告未按2008年协议履行办证义务的违法事实,让三项诉请的逻辑层层递进、更符合行政诉讼的裁判规则。
    回复于 2026-07-18 15:44:40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38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上面写的东西,无法判断。
    回复于 2026-07-19 06:53:25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84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 日期千万别简写,"26年"和"08年"要改成"2016年""2008年"这种全称,立案庭看到简写大概率让你补正。 2. 第一条后半句"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丧失全部法律效力"画蛇添足,行政行为被撤销就自然失效了,不用写这么多,删掉更清爽。 3. 第二条"协调办理"表述太虚,建议明确是协调自然资源局办证还是被告自己办,履行内容要写具体。 4. 第三条"无法转为国有"说法不规范,建议改成"无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金额写"暂计38万元,具体以司法评估为准"更稳妥。
    回复于 2026-07-21 11:35:3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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