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换了新老板,前任老板在任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5000元,现在包括交通补贴、吃饭津贴一起实发3000。我的疑问,劳动合同签的5000是基本,包括各项补贴吗?如果不包括,现在发的3000去掉补贴津贴,那实际差距更大了。新任老板到来并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算违反了劳动合同,我作为员工,如何维权,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赔偿?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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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51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根据你的描述,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是50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加上补贴津贴只有3000元,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通常是指基本工资,不包括补贴和津贴,除非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补贴和津贴包含在内,那么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的。 1. **维权途径**:你可以先与单位进行沟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2. **主张权益**:你可以主张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要求支付因未足额支付工资而产生的赔偿金。 3.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相应的赔偿金。回复于 2026-06-06 12:42:19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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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47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6-06 13:44:1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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