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加班费是按照18元一个小时计算,节假日加班是按照36一个小时计算,4月份我在清明节加班是按照36一个小时计算,我4月份一共加班67小时,这67小时里面还有一个小时我要的调休时间做为加班报酬,要加班费时长为66小时,也就是66-9(清明节18元双倍加班费)=57小时也就是1026元加班费再加上清明节加班的9等于324,清明节加上平时加班等于1400,我还有220元饭补,工资是6150,6150+1400+220=7770,我每个月要扣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房费1200元,7770-1200=6570,可是我这个月开的4月份工资只有6400多一点少了126元,我手机上公司微信公众号可以查到
劳动争议江苏省-泰州市2026-05-20 21:28:21156*****82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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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284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根据你提供的信息,首先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你提到清明节加班按照36元每小时计算,这符合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算标准。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你提到的66小时加班费计算方式基本正确,但需要核实是否所有加班时间都已正确分类并计算。如果公司确实按照你计算的方式支付了加班费,那么工资总额应该是6150元加上加班费1400元和饭补220元,即7770元。扣除房费1200元后,应为6570元。 如果实际工资少于6570元,建议你先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核实工资计算的具体细节,包括加班时间的统计、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是否有其他扣款项目。如果沟通后仍有疑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6-05-20 21:32:31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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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7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5-21 10:46:09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