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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卢富全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 理中的“户”,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自然 户。被告卢富全与卢俊宇是父子关系,因共同生活形成自然户事 实。虽被告卢俊宇在 2011 年 12 月 19 日因分户获得独立户籍地 址石寨镇独石村六队 18-1 号,但实际被告卢俊宇新建楼房是被 告卢富全旧屋的原址折旧翻建,且被告卢富全与被告卢俊宇仍居 住在同一宅基地上的楼房内,被告卢富全依然是该块宅基地使用 权的成员。故,被告提出被告卢富全诉讼主体不适格、不是获批 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的抗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 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宅基地是卢俊宇独立申请

其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2026-04-25 02:17:4818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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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424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从法律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管理的。虽然卢俊宇分户并独立申请了宅基地,但卢富全与卢俊宇仍共同生活在同一宅基地上,且卢富全对该宅基地有实际使用权,所以卢富全作为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2.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卢富全可以收集一些证据,比如共同生活的证明、宅基地使用情况的证明等,来进一步巩固自己诉讼主体适格的立场。 3. 如果对方继续对卢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可以在庭审中详细说明情况,并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卢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回复于 2026-04-25 02:21:17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440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取得,户内成员均享有使用权。卢富全与卢俊宇曾为同一自然户,虽卢俊宇分户且独立申请宅基地,但卢富全仍居住于此,是该宅基地使用权成员,其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关于卢富全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回复于 2026-04-25 08:17:47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157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可以私信我详细说明
    回复于 2026-04-25 09:12:05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3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你这边具体是什么案情,建议说的更详细一些,跟你分析
    回复于 2026-04-27 15:50:3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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